【公司治理法律大讲堂】热议上市公司担保

2020-07-31 15:05 公司治理研究 点击:

2020年7月30日晚,由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与隆安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六期“共为法律沙龙”在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火热开讲。本期活动由成功代理20亿元标的上市公司担保纠纷案件的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卫国律师,根据他的亲身经历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经典胜诉案例分享—兼谈九民纪要后的法律关注要点”进行主题分享。本次活动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龙莎主持,同时邀请到共为法律沙龙和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顾问曾斌博士,以及深圳京基智农时代监事会主席、证券法律中心总经理尚鹏超先生进行点评。

主讲嘉宾姚卫国律师首先介绍了其代理的两起上市公司(慧金科技)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情况,并对公司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在介绍完案件的大前提(法律规定)与小前提(案件事实)后,姚律师带领现场听众进入该案件的法律推理阶段。通过横向展示与本案例相关的典型案例所呈现出的不同裁判观点,纵向列示与公司担保有关的立法演变,借助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立法解释等法律方法,结合案件事实,姚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形成了与后续出台的九民纪要规定基本相同的代理意见并被法院采纳。姚律师认为,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时,债权人如未尽基本形式审查义务审查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种情形的债权人应被视为非善意相对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担保无效。

 针对本期活动主题,点评嘉宾尚鹏超分享了其所在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的一般做法,并认为九民纪要突出公司内部决议之于担保的对外效力,存在弱化契约精神进而影响到商业活动执行效率的可能,并同时提出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有关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适用不当时对外担保效力应如何两大问题。

针对本期主题,曾斌博士根据法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提出,当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出现争议时,在证明相对人善意和证明担保人意思表示真实之间,立法者从证明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把证明责任施加给相对人一方,符合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原理。同时,公司担保领域出现的诸多越权代表现象,也部分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凌驾于董事会和股东会所代表的治理机构这一顽疾。

进入沙龙互动环节,多位来自实务一线部门的嘉宾探讨了有关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上的规范冲突、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的决议程序适用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现场听众同时就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如何更细化地认定公司担保中的相对人善意、担保业务中如何有效地作出担保决议和履行审查义务、立法所分配的当事人义务与现行社会生活中的常规做法存在不一致时如何调适等问题进行了交流碰撞。

本次沙龙吸引了来自监管机构、律所、券商、银行、私募、上市公司等四十余位专业人士参加,共为法律沙龙将继续聚焦公司金融法律焦点问题,敬请期待后续精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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